《保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于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除保密法外,我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出入境管理法、統計法、檔案法、專利法、公務員法等法律中涉及保護國家秘密的條款,都屬于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
其實不止國家秘密,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會接觸到各種秘密,比如工作秘密、商業秘密等,那么,關于“秘密”和“保密”的小知識,你知道多少呢?
《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國家秘密諸要素的,屬于國家秘密。
它主要包括:商業工作規劃、計劃,重要商品的儲備計劃、庫存數量、購銷平衡數字,票據的防偽措施,財務會計報表;軍用商品的庫存量、供應量、調撥數量、流向;商品進出口意向、計劃、報價方案,標底資料,外匯額度,疫病檢驗數據;特殊商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技術訣竅、科技攻關項目和秘密獲取的技術及其來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積極防范”,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
(2)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8. 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具體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以文字、圖形、符合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它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二)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含軟盤、硬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三)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四)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9. 在什么情況下,國家秘密事項應當解密?如何解密?
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情況下解密: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也不另行通知。
(二)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后,即視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于情況變化,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會造成損害;從全局衡量,該事項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四)按上級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通知解密。
10. 為什么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
《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一)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
(二)屬于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后,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13. 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的工作,應按照什么程序辦理?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的工作,應當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以由主管領導人授權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負責人員辦理批準前的審核工作。以上規定的執行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
14.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須采取什么保密措施?《保密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15. 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責任和新《刑法》規定:
(一)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16. 什么是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就是從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出發,將國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價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實現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簡言之,就是指與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的保守國家秘密的一切活動。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研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防竊密、泄密的技術設備,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監督,追查處理泄密事件,以及開展保密工作的理論研究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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